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190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明心苑8栋204房。
法定代表人:殷春华。
被告: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孝坪镇。
法定代表人:张琼。
被告:湖南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509号旷远画境美苑3栋203房。
法定代表人:陈铁明。
原告***与被告***、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明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易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万友
书 记 员 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