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花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花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4民初3048号
原告:湖南花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D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献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11号3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花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花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花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长沙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花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湖南花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小为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