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怀中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机构青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怀通高速公路二十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88000元,于2015年10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万元。在诉讼期间,先予执行60万元。至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元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贤良
审 判 员  熊一超
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