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美达金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3114号
原告: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21号湘凯综合楼B栋403房。
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美达金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86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爱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达金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800元,减半收取123400元,由原告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祥伟
审判员  欧阳宁
审判员  邓 安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