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怀中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茂体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机构青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怀通高速公路二十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61万元,本院(2012)怀中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怀中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贤良
审 判 员  熊一超
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