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长任莉
审判员曾波毅
代理审判员周尧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