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304民初713号

原告: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湘潭市岳塘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湖**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葩金花苑**栋**单元**号号。

法定代表人:戈应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应含,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修费4348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原、被告签订三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宏泰中央名都小区的6台电梯及酒店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费用共计6655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电梯维护费,2016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拖欠原告电梯维护费共计43482元,被告承诺一周内支付,但到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湘潭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护款43482元,原告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3482元,被告湘潭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护款40000元;

二、被告湘潭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建设支行,账号:780030120100********)支付3000元,余款19000元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若被告湘潭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此协议履行,原告湖南力维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按照原起诉标的(43482元)申请执行;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被告湘潭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