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829号
原告:茶陵合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思聪乡深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公司总经理。
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彭,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湘江名都。
负责人:郭正乐。
原告茶陵合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即日,本院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限原告在2021年4月19日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因原告期满后仍未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玉坤
人民陪审员 胡 康
人民陪审员 陈根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颜雪飞
书 记 员 谭飞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