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茶陵合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雄玖建筑工程有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829号

原告:茶陵合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思聪乡深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公司总经理。

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彭,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湘江名都。

负责人:郭正乐。

原告茶陵合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即日,本院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限原告在2021年4月19日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因原告期满后仍未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玉坤

人民陪审员  胡 康

人民陪审员  陈根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颜雪飞

书 记 员  谭飞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