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204民初346号
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明照村新屋组。
负责人:王**,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晴,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995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丽,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湘江名都8.9栋1519号。
负责人:郭正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月塘北路55号1栋202号,系该分公司法务。
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新材料公司建兴分公司)与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玖建筑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新材料公司建兴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敏、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雄玖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新材料公司建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8,655元以及利息【利息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以下简称LPR)的三倍即11.55%计算,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2月16日为61,462.16元,2022年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55%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0日,原告南方新材料公司建兴分公司与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向原告南方新材料公司建兴分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拖欠货款408,655元。
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辩称:一、2022年1月30日,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8,655元,实际欠付250,000元。二、利息应当自2022年元月1日开始计算,利率应按一倍LPR计算,按三倍LPR计算过高。三、保函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10日,原告南方新材料公司建兴分公司与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相关内容有: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甲方)向原告南方新材料公司建兴分公司(乙方)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株洲市石峰区荷花家园廉租房二期桩工程;甲方每月30日前支付总货款的90%,连续20天停止供货,视为供货结束,甲方应在供货结束后25天内结清剩余货款,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还款;逾期支付货款按三倍LPR计算利息。经双方核对确认:2021年5月供货499,149元,2021年6月供货382,041元,2021年7月供货477,465元,合计1,358,655元;2021年6月付款300,000元,2021年8月付款150,000元,2021年11月付款100,000元,2021年12月付款400,000元,合计95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拖欠货款408,655元。
此外,2021年1月30日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货款158,65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现就双方当事人相关争议分析认定如下:
一、民事责任主体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湖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本案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雄玖建筑公司承担。
二、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实质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本案被告违约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利率标准,双方约定按三倍LPR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告南方新材料公司建兴分公司主张按三倍LPR(11.55%/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分期付款的约定及实际付款情况,违约金应该分段计算:
1、2021年6月违约金499149×90%×11.55%÷12=4,323.88元;
2、2021年7月违约金(499149+382041-300000)×90%×11.55%÷12=5,034.56元;
3、2021年8月违约金(499149+382041+477465-300000)×90%×11.55%÷12=9,170.6元;
4、2021年9月违约金(499149+382041+477465-300000)×11.55%÷12=10,189.55元;
5、2021年10月违约金(499149+382041+477465-450000)×11.55%÷12=8,745.8元;
6、2021年11月违约金(499149+382041+477465-450000)×11.55%÷12=8,745.8元;
7、2021年12月违约金(499149+382041+477465-550000)×11.55%÷12=7,783.3元;
8、2022年1月违约金(499149+382041+477465-850000)×11.55%÷12=3,933.3元;
以上合计57,926.79元。
2022年2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货款金额250,000元为基数(如分期付款,按实际欠付金额分段计算),按每年11.55%计付。
三、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可以保险公司保险保函担保,也可以其他方式担保,保险费用不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承担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雄玖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货款250,000元及违约金(2022年1月31日以前的违约金57,926.79元,从2022年2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年11.55%计付);
二、驳回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2元,减半收取4,176元,诉讼保全费2,910元,合计7,086元,由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86元,由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账省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周运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 婵
书 记 员 陈思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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