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0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2)鲁1002民初36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02民初3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