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明照村新屋组。 负责人:王**,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995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与被告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该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7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318419.98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