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栗村兰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995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2)湘020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20000元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