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栗村兰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995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20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公积金。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雄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15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797460.45元(不含案件执行费、逾期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