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15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3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吉0103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0年9月27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吉0103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白清源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小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