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

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菏泽昌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7114号 原告:菏泽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菏泽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仪器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受理后,原告菏泽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30元,减半收取5115元(原告菏泽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菏泽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