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206司惩5号

被罚款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3304952C)。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海明园****。

法定代表人:王祖奋,该公司总经理。

被拘留人:王祖奋,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2020)浙0206民再1号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姚永飞、宁波丽华制衣厂、宁波丝丽达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虚假诉讼,隐瞒涉案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持债务人的借款凭据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审被告履行债务,导致本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其行为侵害了原审被告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依法予以惩处。王祖奋作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

款人民币500000元,限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款项可汇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保证金专户”账户内,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仑分行,账号:×××07)

二、对王祖奋拘留十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