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03民初255号
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盛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盛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盛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10元由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