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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牛不锈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23-2号
申请执行人***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6号华城广场1栋3单元3层02层。
法定该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牛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神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钱慈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不锈钢有限公司向其偿还货款本金9,206,000.00元及利息2,880,864.00元,共计12,086,864.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4月6日止;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从2015年4月6日开始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不锈钢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傅民
审判员*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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