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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59号
申请人: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牛不锈钢有限公司
担保人:湖北星明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牛不锈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牛不锈钢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牛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3年12月23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担保人湖北星明工贸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房屋及土地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牛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湖北星明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XX号XX栋XX层XX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