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万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55-1号
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慈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万实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万实公司)与被告***牛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因《产品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该《产品购销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管辖法院。原被告及案外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支行签订的《三方封闭回款协议》是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对本案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没有拘束力,借款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不能成为本案的管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关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牛不锈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游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