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4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6号华城广场1栋3**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创谷启动区B12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1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对本案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申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