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5966号
申请人:上海音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3幢1层B06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康尔斯特电磁屏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治街46号学府***期3栋1**24层24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音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康尔斯特电磁屏蔽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音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康尔斯特电磁屏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900元的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25,9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和保险单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音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康尔斯特电磁屏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9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亚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