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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利津县建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9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津县建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津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路8号。 负责人:***,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8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运河路659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运河路西首。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传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南*****1号楼一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东250米(油田用水管理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9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9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运河路421号1幢40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利津县建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山东传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佳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05民终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事发地的自然状况、再审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事发时间等因素,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