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9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津县建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津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路8号。
负责人:***,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8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运河路659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运河路西首。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传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南*****1号楼一单元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东250米(油田用水管理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9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9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运河路421号1幢40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利津县建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山东传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佳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05民终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事发地的自然状况、再审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事发时间等因素,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