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盛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金盛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盛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302民初470

原告:宝鸡市金盛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91E413

法定代表人:牛金星,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斌,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茹,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69

法定代表人:景常荣,任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市金盛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1日立案。20193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盛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易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