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盛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原告:宝鸡市金盛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91E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茹,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69。 原告宝鸡市金盛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