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2803号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栋2单元7层3号。
法定代表人:闫晓红。
被告:北京***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榜园小区会馆写字楼三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冯芳兰。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联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金秋
人民陪审员 李俊梅
人民陪审员 李学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琳琳
书记员满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