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联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联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弘文恒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2803号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栋2单元7层3号。
法定代表人:闫晓红。
被告:北京***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榜园小区会馆写字楼三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冯芳兰。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联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金秋
人民陪审员  李俊梅
人民陪审员  李学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琳琳
书记员满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