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连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国连实业有限公司与阳江市阳东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1704行初13号
原告:广东国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麻演工业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姚月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翠兰,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财政局。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玉,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莫建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献,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号自编第*栋1001(**楼*层)**房。
法定代表人:陈钊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风,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阳江市阳东区教育局。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家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妥,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翊,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连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阳江市阳东区财政局、第三人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教育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国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以涉案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再进行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国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国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智发
审 判 员  曾飞跃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光
二○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魏丛丛
书记员冯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