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70**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宿豫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370号
原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新上海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臧帅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辉,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鸣,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伟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亚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宿豫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住所地**市宿豫区湘江路**iv>
负责人:徐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宿豫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小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