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599号之二
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益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新上海大世界**/div>
法定代表人:臧帅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3722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92元,由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慧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