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599号之二

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益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新上海大世界**/div>

法定代表人:臧帅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远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3722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92元,由原告**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慧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