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绥棱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6同丰小区15号楼10A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呼兰区。
本院依据本院(2017)黑0111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褚志臣与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4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11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宛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