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11民初460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前进村前进街6同丰小区15号楼10A商服。
法定代表人:孙宏丽,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永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海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侯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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