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2399号
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楚路白壁镇原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47Y48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申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