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财保22号
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楚路白壁镇原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春晖路与南一路交叉口东南角。
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