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23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张超。
被申请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楚路白壁镇原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47Y48B。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豫0522民初2399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60万元。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日富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