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3876号
原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楚路白壁镇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47Y48B。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喜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冉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59077。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璩晓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1483A。
法定代表人:陈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春晖路与南一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A68H96。
法定代表人:郑爱民,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亚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裴海清,职务:院长。
原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94元,减半收取计15,647元,由原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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