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6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杜固村26号。
负责人:任书庆,职务: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飞,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峰,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楚路白壁镇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良,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轩,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886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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