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3306号
原告:***,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曾用名闫瑾),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闫长河,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英、蔡震洋,由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郝宁,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娜,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楚路白壁镇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职务经理。
原告***、***、闫长河与被告***、郝宁、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闫长河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三原告以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长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被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金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