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88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
原告:***,女,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
原告:***,女,汉族,1952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52号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O100MA1965AE10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MOCO新世界A栋7楼709-7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82F4Y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楚路白璧镇原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47Y48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河南中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阳晨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甄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