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6号之一
原告:广元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南岸阳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3270832316。
法定代表人:赵华恩,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绪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锋荣,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单元14楼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563329。
法定代表人:杨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作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琴,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元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4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元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计6050元,由原告广元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