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058号
原告:西昌市通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凯乐机电市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AWU8JX6。
经营者:**,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系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14楼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5633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程旋,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西昌市通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通盛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通盛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通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7.00元,减半收取计868.50元,由原告西昌市通盛建材经营部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