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民终4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293号15栋1**14楼1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云南嵩明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审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龙府巷1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苏沭阳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治国,云南衡律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镇政府)、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8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对中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中创公司不是租赁合同主体,不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证据表明中创公司与***之间存在违法分包关系。 ***未作出答辩;九龙镇政府答辩称中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与其无关;***答辩表示一审确定的给付金额是正确的,是九龙镇政府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才导致本案的纠纷发生。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挖机租赁费82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22960元(82000元×56个月×0.005元);2、被告中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九龙镇政府承担代扣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七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82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4738.4元(以8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从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二、由被告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8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挖机租赁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及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并未就此提出上诉,故维持一审的此项裁判;因***只是机械设备的出租方,并不应认定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中创公司之间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范围,一审判决中创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驳回***要求中创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另,中创公司与九龙镇政府、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对本案的裁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所作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8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82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4738.4元(以8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从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 二、撤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8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由被告中创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一审诉讼费2399元由***承担;二审诉讼费2399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金 馨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段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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