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1执恢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城南大道**西北水电常宁基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懿,汉族,1989年8月31日出生,系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原住青海省西宁市。现已死亡。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财产申报令、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财产(遗产)调查措施:
2021年5月31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1月10日,本院分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遗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遗产)信息。
执行中,本院多次联系***未果,2021年11月11日,本院前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派出所核实,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8月8日死亡。因案件后续执行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据此,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青01执恢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中止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11月12日,本院前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遗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2021年11月18日,本院委托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遗产情况,经查,***在化隆回族自治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12月7日,本院前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南路125号进行调查,经与被执行人***的配偶马玉秀核实,其表示与***育有女儿2名,经本院释明,马玉秀与女儿马如艳、马冰艳均表示愿意继承权利,同意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对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情况,经济情况、遗产情况均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同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生前曾在青海省祁连县、门源回族自治县承揽工程。此外,马玉秀表示“大通步英茶园”已停止经营,无经营收入,马如艳表示该茶园所在的宅基地登记在其名下,并非被执行人***的遗产。
2021年12月14日,本院委托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遗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祁连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门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祁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12月15日,本院前往大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峡镇调查被执行人***遗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大通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在该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021年12月21日,本院前往大通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查询位于大通回族自治县东峡镇衙门庄村鹞子沟八大院的权属情况,经查,上述不动产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亦未登记在其法定继承人马玉秀、马如艳、马冰艳名下。
因申请执行人在疫情高风险地区,2021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因被执行人死亡,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遗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已死亡,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遗产,无义务承担人。本院亦向申请执行人予以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综上,本案属于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
审 判 长 逯 菁
审 判 员 姜晓娟
审 判 员 赵永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