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417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村村民。         被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办城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支付所欠工资26800元”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