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417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村村民。
被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办城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支付所欠工资26800元”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