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703民初2235号
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办城南大道18号西北水电常宁基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194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工程机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焦山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U6YU7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车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汉中**工程机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的施工协议;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为1211887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988790.6元(该违约金在最终结算金额中扣除即可);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签订三份协议,即《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协议》、《汉中市兴元新区汉文化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及回填工程施工协议》,三份协议对工作内容、价款、结算与付款方式、甲乙方职责、违约责任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后因被告在2019年3月涉黑犯罪,相关责任人被抓,导致工程停工,施工无法进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申请解除全部施工合同,并进行最终结算,该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应为12118875元即累计结算金额18504975元,扣减土方工程零星租赁费306000元、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1443700、扣减进度罚款470000、扣减履约保证金2283100、扣减考核基金1883300元。因被告涉黑犯罪,根本违约,依据《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协议》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乙方承担10%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988790元。综上,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2016年1月8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汉中市兴元新区汉文化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同月10日签订的《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协议》以及《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一、关于扣减机械租赁费306000元的证据。项目部内部会议纪要、西北水利水电汉中新汉新区水系工程***项目部会议纪要、《挖掘机租赁合同》、西北水电公司设备租赁结算单,设备租赁费发票,西北水电公司汉中兴汉新区水洗工程***项目部会议纪要,挖掘机、压路机租赁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台班结算单、机械台班签证单、项会字[2015]5号会议纪要、机械租赁合同(***)、机械台班结算单、机械台班签证单、项会字[2016]3号会议纪要、机械租赁合同(**)、机械台班结算单、机械台班签证单,材料验收单、材料领料单、发票,证明被告公司无法满足原告方施工进度要求,在施工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原告依据《***开挖工程施工协议》第八条第9款,有权指定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对产生的第三方租赁费用306000元,原告方有权从结算款中扣除。
二、关于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1443700元的证据。安全通知单,关于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通知,汉文投会议纪要,安质改[2017]81号,整改通知单,中和监理安全隐患及环保整改通知单,**改(2018)38号整改通知单,监理(2018)通知077号监理通知书,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投入,监理多次要求整改,影响施工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在结算款中扣除其安全文明施工费1443700元。在***开发施工协议中第三页工程量计价清单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总结算金额的2%,计算的标准是总结算金额72184403元(扣除了水冷层的价格),故安全文明施工费是1443700元,在已结算的金额中没有扣减该笔费用。
三、关于扣减进度罚款470000元的证据。汉文投发[2016]26号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兴元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考核的通知,罚款通知单,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7月工程进展考核结果的通报,汉水系通知(2016)43号关于转发《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7月工程进展考核结果的通报》,***工通(2016)003号关于转发《2016年7月工程进展考核结果的通报》的通知。证明被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投入不足,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因此被处罚款40万元,总承包方将在原告公司结算款中予以扣除,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在和被告公司结算时应扣除,原告方对被告处罚5万元、2万元的处罚,共计47万元应予扣除。
四、关于扣除考核基金1883300元的证据。工作联系单,汉中市兴汉新区景观水系工程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次监理工程例会会议纪要,关于加强施工资源配置的通知,关于施工资源配置情况的通知,汉水系工技通(2017)10号通知单,***报告,**公司***及水系土方作业承诺书,关于《***土方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通知,***工通(2016)004号关于转发《周例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证明被告设备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土方完成率与实际要求相差较多,且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其考核基金1883300元(***16期结算单1824846.25+58481.59元)。
五、有关扣减履约保证金2283100元的证据。汉中市兴元新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协议(第二条第2.2),汉中兴元新区汉文化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第六条第4.3),汉中兴元新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第六条4.3),汉中兴元新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第十六期结算(***土方1883300元),***第八期结算(96217.89元),***第八期结算(218199.21元),施工项目最终结算单。证明由于被告公司涉黑,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单方终止履约,依据三份合同及结算单,按照1元/?在结算金额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2283100元(三个结算单相加)。
六、扣减违约金5988790.6元的证据。关于**公司具体土方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收方工程量为结算的通知,***台扫黑办告知字(2019)043号告知书,***台扫黑办告知字(2019)52号告知书,证明在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因涉黑终止施工,导致根本违约,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按照总结算金额的10%计算。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988790.6元,从结算款中扣除。
七、2015年-2019年度支付汉中**工程机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明细及凭证,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施工款53985589.37元,2021年5月20日由南郑法院划扣原告6130075元,合计支付金额60115664.37元。
被告汉中**工程机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公司只是部分股东涉黑,公司并不涉黑。公司在经营的时候都是合法的,涉案工程停止是因为甲方(汉文投)拆迁遇到阻力没有进行下去,不是因为本公司涉黑犯罪所导致。本公司只负责给原告干土方挖运,双方有争议都是小问题,而且在每个季度的结算时都已经解决。原告在结算时给付了总工程款的70%,剩余的30%还没有支付,南郑法院执行局在已经向原告执行了600余万。现在公司已经找不到资料了。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对扣减租赁费不认可,原告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施工力量不足。施工时曾收到甲方10万元的奖励,原告也奖励了被告2万元,奖励被告提前完成工程;对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认可,原、被告在结算时已解决产生的小问题,原、被告在每个季度、每个月都有结算,账目都已算清,扣减项目在中间结算时已解决;扣减进度罚款和被告没有关系,***的施工不止被告一家,被告仅进行土建施工;不认可扣减考核基金;被告**公司没有违约,被告也并非涉黑违约,***工程是在2017年5月1日前交工,5月1日放水,甲方曾给予进度奖励。被告公司在2019年5月份接到汉台公安的通知,接受检查,停业整顿;对已付款账目,如原告有相关凭据,被告认可。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6年1月8,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了《汉中市兴元新区汉文化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同月10日双方签订了《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协议》、《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两份施工协议,由被告(乙方)分包原告(甲方)施工项目中的土方工程。《汉中市兴元新区汉文化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汉中市兴元新区汉文化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工作内容及承包范围:路基土方开挖、路基砂夹石回填项目;价款及计量:土方挖、装、外运至兴元新区××公里外31.5元/?,挖、装、外运至兴元新区××公里内16元/?,道路回填单价:砂夹石到场单价29元/?,按方计量,预估工程量为3105000元,单价中包含2%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从每期结算金额中单独计提。以双方签署的收货票据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与付款方式:乙方每月20日前将所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甲方工程管理部,土方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砂夹石填筑根据双方签署完成的收货票据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经工程管理部校核、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作为结算依据,每期支付工程款:根据每期结算金额,暂扣1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后剩余金额。进度考核:根据汉文投业主要求,土方单价中已经包含1元/?作为考核基金,若土方开挖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后予以支付,否则予以扣除,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若甲方代表认为乙方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现场管理等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有可能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代表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若整改无效时,将承担5000-5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政府部门、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公司及总包部等机构对甲方进行罚款,乙方承担等额的罚款,甲方在为乙方办理结算时,暂扣1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甲方要求正常履约后再支付,否则予以扣除;违约: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填筑材料以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甲方同意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下延期供料,违约金可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违约金按每天收0.5%,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迟交材料总价的15%。
《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工程;工作内容及承包范围:土方开挖;价款及计量:土方挖、装、外运至兴元新区××公里外32元/?,挖、装、外运施工现场3公里内16元/?,按方计量,预估工程量为32800000元,单价中包含2%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从每期结算金额中单独计提。以双方签署的收货票据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与付款方式:乙方每月20日前将所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甲方工程管理部,土方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砂夹石填筑根据双方签署完成的收货票据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经工程管理部校核、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作为结算依据,每期支付工程款:根据每期结算金额,暂扣1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后剩余金额,每期支付金额根据甲方资金到位情况适当调整,但最高不超过75%;进度考核:根据汉文投业主要求,土方单价中已经包含1元/?作为考核基金,若土方开挖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后予以支付,否则予以扣除,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若甲方代表认为乙方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现场管理等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有可能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代表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若整改无效时,将承担5000-5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政府部门、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公司及总包部等机构对甲方进行罚款,乙方承相应的罚款;违约:乙方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施的要求,并为其投标文件中投入的人员、设备数量和完好率负责。当乙方自愿配置影响承包项目实施时,甲方有权要求增加人员及设备等资源的配置,如乙方不按甲方的要求增加人员和设备投入,乙方将承担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
《汉中市兴元新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工作内容及承包范围:路基土方开挖、路基砂夹石回填及雨污水管线中粗砂回填项目;价款及计量:土方挖、装、外运至兴元新区××公里外31.5元/?,挖、装、运至兴元新区××公里内运按16元/?,道路回填单价:砂夹石到场单价29元/?,按每车方量按实际进行量计,预估工程量为4372500元,单价中包含2%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从每期结算金额中单独计提。以双方签署的收货票据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与付款方式:乙方每月20日前将所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甲方工程管理部,土方乙方按照设计图纸,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土方开挖工程量计算、砂夹石与中粗砂按方计量,每车方量按实际进行计量;结算方式:每月20日前将所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甲方工程管理部,经工程管理部校核、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作为结算依据,每期支付工程款:根据每期结算金额,暂扣1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后剩余金额。进度考核:根据汉文投业主要求,土方单价中已经包含1元/?作为考核基金,若土方开挖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后予以支付,否则予以扣除,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若甲方代表认为乙方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现场管理等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有可能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代表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若整改无效时,将承担5000-5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政府部门、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公司及总包部等机构对甲方进行罚款,乙方承担等额的罚款,甲方在为乙方办理结算时,暂扣1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甲方要求正常履约后再支付,否则予以扣除;违约: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填筑材料以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甲方同意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下延期供料,违约金可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违约金按每天收0.5%,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迟交材料总价的15%。
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对上述三个工程组织施工。2018年11月1日,原告形成施工项目结算单(第8次结算,开工日期2015年9月26日),兴元新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累计金额7698399.11元;2018年12月16日,原告形成施工项目结算单(第16次结算,开工日期2015年10月30日),兴元新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累计金额59887906元;2018年12月24日,原告形成施工项目结算单(第8次结算,开工日期2018年12月24日),兴元新区汉文化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累计金额4598098.54元。2019年6月26日,原告对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形成最终结算单,截止2019年4月累计结算金额72491164.37元(***4598098.54、***8005159元、***59887906元),截止2019年4月,原告已累计已支付53985589.37元(***3367124.76元、***5527562.61元、45090902元),累计应付金额18504975元(***1230973.78元、***2477597.22元、***14796404元)。
被告施工期间,在施工进度、施工方法、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不能满足原告施工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原告曾另行组织机械进行土方施工,并因进度缓慢受到甲方罚款。
2019年11月6日,被告接到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扫黑办告知书(***台扫黑办告知书(2019)52号):因查明被告公司股东为涉黑组织成员,责令被告在2019年11月20日前将所有债权进行清算,并将结果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公安机关进行资产追缴。2019年12月27日,原告接到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扫黑办告知书(***台扫黑办告知书(2019)043号):因被告公司被涉黑人员实际控制,被告在原告处尚有工程款未清偿,被告未结清工程款尚在依法追缴涉案资产范围账户,请尽快将未结清被告的工程款转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区分局扫黑除恶涉案资金专用对公账户。2021年5月20日,本院扣划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6130075元,用于支付被告外欠款。
原告认为被告股东涉黑犯罪,相关责任人被抓,导致工程停工,施工无法进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解除全部施工合同,对土方工程零星租赁费3060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1443700、进度罚款470000、履约保证金2283100、考核基金1883300元等五项从累计结算金额18504975元扣减后,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12118875元。且因被告涉黑犯罪,根本违约,依据《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协议》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乙方承担10%的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98879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的施工协议是否应予以解除;二、原、被告工程款是否应扣减相应款项,最终结算金额如何确定;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经查明,2019年6月26日,原告对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形成最终结算单,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依据结算单,原告累计应付被告工程款金额为18504975元。
对原、被告的施工协议是否应予以解除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已实际不再履行,双方均认为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对解除合同无异议,该三份协议应予以解除。
对原、被告工程款结算是否应扣减相应款项即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项的扣减问题:1、关于扣减机械租赁费306000元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无法满足原告方施工进度要求,在施工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原告方依据《***开挖工程施工协议》第八条第9款的约定,原告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完成,应从合同款中扣除第三方租赁费用306000元。从原、被告履行合同情形看,被告所完成工程量主要按土方方量记取,结合原告主张的其他请求,原告向第三方支付的租赁费不应再另行支付租赁费。对原告另行租赁机械施工支出费用的扣减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1443700元的问题。原告提交了相关通知单、汉文投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单、安全隐患及环保整改通知单、监理通知书等,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投入,监理多次要求整改,影响施工进度,因此应按照***开发施工协议工程量计价清单中的约定,从***施工总结算金额72184403元(扣除了水冷层的价格)中扣除总结算金额的2%,计1443700元。经查明,被告施工过程中确有未按照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足量投入而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形,但原告施工进度不达标并非仅仅因被告施工力量现场投入不足的原因所导致,对该部分请求,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扣减1%,即721844元。3、关于扣减进度罚款470000元,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7月工程进展考核结果的通报,***工通(2016)003号关于转发《2016年7月工程进展考核结果的通报》的通知,原告虽被处罚款40余万元,但被告仅负担了部分施工内容,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对被告进度滞后实施两次罚款为70000元,该70000元进度罚款予以支持。4、关于扣除考核基金1883300元的问题。原告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在施工时设备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在实施***土方工程施工时进度滞后,土方完成率与实际要求相差较多,且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原告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其考核基金1883300元,结合被告的违约情形及其他扣减的款项,原告请求过高,按照公平原则,该部分的扣减支持564990元(1883300元×30%)。5、有关扣减履约保证金2283100元的问题。原告提交汉中市兴元新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协议(第二条第2.2),汉中兴元新区汉文化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第六条第4.3),汉中兴元新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第六条4.3),汉中兴元新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第十六期结算(***土方1883300元),***第八期结算(96217.89元),***第八期结算(218199.21元),施工项目最终结算单,原告要求因被告公司涉黑,未能按照施工协议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导致施工协议终止履约,依据三份施工协议及结算单,按照1元/?在结算金额中扣除其履约保证金2283100元(三个结算单金额相加)。综合考虑被告以上承担违约责任情况,酌情考虑扣减履约保证金684930元(2283100元×30%)。
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违约金的问题,被告股东涉黑,并不导致被告履行与原告的合同时根本违约;被告所完成施工内容为按方量记取,原告主张的按照总结算金额的10%计算***施工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的请求,在已经支持原告扣减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考核基金、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下,根据被告违约情节不应再予以支持。
以上原告累计应付被告工程款18504975元,扣减上述认定应扣减的安全文明施工费721844元、进度罚款70000元、考核基金564990元、履约保证金684930元,扣减合计2041764元,原告应支付被告16463211元,再减去本院已从原告账户扣划的用于支付被告所欠债务的6130075元,剩余工程款10333136元,系原告现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工程机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汉中市兴元新区汉文化旅游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工程施工协议》、《汉中市兴元区水系及滨水景观工程***开挖与回填工程施工协议》;
二、原、被告合同解除,在扣减安全文明施工费721844元、进度罚款70000元、考核基金564990元、履约保证金684930元,扣减合计2041764元后,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告汉中**工程机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463211元(再减去本院已从原告账户扣划的用于支付被告所欠债务6130075元,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为10333136元)。
案件受理费96049元,由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799元,由被告汉中**工程机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