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颐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颐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660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横山县。 被告:陕西颐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颐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庭审当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 票传唤均未到庭,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