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660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横山县。
被告:陕西颐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颐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庭审当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
票传唤均未到庭,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