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异16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星沙街道黄兴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森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青竹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唐五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唐五一,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禺山西路329号创意城2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聂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五一与被执行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贺元芳
审判员 谭斯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东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