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2921号之二
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黄兴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森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萌,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青竹湖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唐五一,总经理。
被告唐五一,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五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五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14元,减半收取23007元,由原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