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76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东路**左岸右岸公寓**楼**。
负责人:边均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民,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v>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因与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7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1.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在法律顾问合同存续期间,案件代理费减半收取,但如果法律顾问合同因被申请人原因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案件代理费全额收取。本案法律顾问合同因被申请人原因未全部履行,理应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全额收取代理费。2.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赔偿的请求,已被三级法院驳回。3.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在广东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堡)案件处理有误,无事实和证据,也无法律依据。海伦堡案的诉讼请求是根据***的具体要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院指导案例提出的,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有过错。其一,物业面积处于不确定状态,增资义务没有完成实缴。即使海伦堡公司完成了8万平方米的物业面积,也仅占整个物业面积的35%,履行建造义务一方严重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妥。其二,***起诉时已经不是数据城公司控股股东,故将数据城公司列为原告不可能实现,只能列为第三人,且100亩商业用地属于数据城公司的资产,土地款只能请求退还给数据城公司。其三,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三个诉讼请求有大量证据支撑,可以达到诉讼目的。尽管数据城公司是第三人,但只要数据城公司的股权被再审申请人控股,就可以达到控制土地款的目的,请求解除合同和享有100%股权两个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后,就可以控股数据城公司。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
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辩称,1.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未记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应依法不予受理。2.案涉两份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均在顾问合同期间,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已经获得顾问费,其要求全额标准收取律师代理费违背双方合同约定,不能成立。3.在(2017)湘0105民初7375号案中,并未就本案海伦堡案提出诉讼主张,该案认定与本案无关。4.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在履行《增资扩股系列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中存在法律专业知识严重缺乏,案件走向指导失误的过错,应予以赔偿。综上,请求驳回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在履行代理合同时,存在法律专业基本知识严重缺失,案件走向指导失误的过错代理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再审申请人作出发现诉状内容有法律关系错误等明显超出再审申请人自身能力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在海伦堡案提出的三个诉讼请求,一是终止合同,法官已经释明涉案土地已经完成70%的开发,解除协议缺乏客观基础。二是要求“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土地款”,代第三人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且第三人的控股股东就是此案被告,出现了原告诉请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荒唐局面。三是“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折价款”,盖素琴少主张了数亿元的合法利益。2.原审判决认定增加代理费承诺函的法律效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承诺时在看守所,承诺函并没有盖公章,属于***单方行为,未得到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追认。此外,被申请人有乘人之危之嫌。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维持一审判决,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蒋 琳
审判员 彭春玲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柳
书记员吴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