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8734号
原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长沙)总部基地7栋7楼。
法定代表人:唐五一。
原告:唐五一,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驰,湖南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黄兴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星星。
被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聂杰华。
被告:长沙青苹果数据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汇金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冯年好。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五一诉被告湖南景上财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青苹果数据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五一未在通知缴费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五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黎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孝宁
书 记 员  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