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中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70号
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胜丰村胜星路。
法定代表人:成爱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佳峰,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中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晨。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苑梦
书 记 员  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