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600号
申请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3BU65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胜丰村胜星路。
法定代表人:成爱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41565E,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侬艳
书 记 员 陈 佳 玲